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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掛金的時效是5年——「老客戶不好意思催」的代價

2025-12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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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賣掛金(應收帳款)的消滅時效:2020年民法改正後「知道可行使時起5年・可行使時起10年」(民法166條)——商取引實質5年(舊法的職業別短期時效〔2年・3年等〕廢止)。時效的完成猶豫與更新(催告=6個月猶豫〔150條〕・協議合意書面〔151條〕・承認〔152條——部分支付・支付計畫確認〕・訴訟等)、內容證明→支付督促・少額訴訟・通常訴訟的升級路線、債權管理的體制(請求書・檢收・殘高確認書的習慣化)。

「老客戶,不好意思一直催」——然後5年過去,債權死了。賣掛金的時效管理是經營的基本動作,整理一次。

時效期間:實質5年

讓時效停下來的方法

回收的升級路線

體制化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2-0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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