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日台灣人的遺言與繼承——準據法是台灣法、但日本的手續跑不掉
2026-07-18
5秒結論
台灣人的繼承,日本法院原則適用被繼承人的本國法=台灣法(法適用通則法36條)。但日本的不動產登記・銀行解約是日本的手續。建議作成日本的公正證書遺言。台日繼承的實務動線整理。
在日本有房子・存款的台灣人,「我的遺產會按哪國法律分?」——答案有點複雜:分配規則看台灣法,手續跑日本。所以遺言的準備方式也有訣竅。
準據法:原則是台灣法
- 日本的國際私法規定「繼承依被繼承人的本國法」(法の適用に關する通則法36條)。台灣人過世→台灣法(民法繼承編)決定誰是繼承人・應繼分多少。
- 台灣法與日本法的差異實際影響結果:例如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,台灣法原則均分(配偶與每名子女同額),日本法則配偶先取2分之1。特留分(台灣:應繼分的2分之1或3分之1)的計算也不同。
- 遺言的「方式」(形式有效性)很寬:依作成地法・本國法・住所地法等任一有效即可(遺言の方式の準據法に關する法律2條)——在日本按日本方式作的遺言,方式上有效。
但手續是日本的手續
- 日本的不動產要過戶:法務局的相續登記(2024年4月起義務化)。要提出證明「依台灣法誰是繼承人」的資料——台灣的戶籍謄本+繼承系統表+翻譯,法務局實務上還可能要求台灣法的內容說明。
- 日本的銀行解約・證券移管也一樣,各機構要求的文件繁雜。沒有遺言的跨國繼承,家人的負擔以月為單位增加。
實務上最強的準備:日本的公正證書遺言
- 公證人作成・原本由公證役場保管(民法969條)、不需家庭裁判所的檢認(民法1004條2項)、日本的登記・金融實務直接通用——在日資產用這個最順。不通日語可用通譯(公證人法)。
- 自筆證書遺言+法務局保管制度(遺言書保管法)是便宜的次選:保管申請確認形式・免檢認,但內容的法律效果沒人替你把關。
- 台灣的資產(不動產・存款)另外考慮在台灣作遺言或兩地遺言並用——兩份遺言的日期・抵觸關係要設計好(後遺言優先原則),否則反而製造紛爭。
重要前提:遺言内容抵觸台灣法的特留分的部分,繼承人可以主張扣減。「全部給某一人」型遺言在台灣法下不是完全自由。涉及台日兩地資產・再婚・前婚子女的場合,務必找熟悉兩地制度的專家設計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7-1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