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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經典判例】事發7年後的懲戒處分無效——懲戒要趁早・ネスレ日本事件(最高裁平成18年判決)

2026-07-1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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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職場暴行事件發生7年多後才作出的諭旨退職處分,最高裁判所平成18年(2006年)10月6日第二小法廷判決(勞動判例925號11頁)判無效。有目擊者、不必等刑事程序結果就能處分;不起訴之後才重罰也不是通常的對應——懲戒的時機本身是效力要件。

「先報警,等刑事結果出來再處分」——聽起來穩健,但拖太久,懲戒權本身會失效。這是ネスレ日本事件(最高裁判所平成18年(2006年)10月6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勞動判例925號11頁)的教訓。

事案概要

平成5年(1993年),Y公司工場內發生員工對上司(管理職)的暴行事件共3件。公司提出被害申告,等待警方・檢方的處理。平成12年(2000年)檢方作出不起訴處分。公司反而在平成13年(2001年)4月——事件發生7年以上之後——以當年的暴行為理由對該員工作出諭旨退職處分(不服從則懲戒解僱)。員工提訴爭執。

最高裁的判斷

判決出處
ネスレ日本事件・最高裁判所平成18年(2006年)10月6日第二小法廷判決・勞動判例925號11頁

對經營者的教訓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7-1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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