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害屆與告訴的差別——警察不受理時該怎麼辦
2025-09-09
5秒結論
被害屆=向警察申告被害事實(不含處罰意思);告訴=申告犯罪事實+表明處罰意思的訴訟行為(刑事訴訟法230條),檢察官有處理結果的通知義務(260條・261條)。器物損壞罪等「親告罪」沒有告訴就不能起訴(刑法264條)。警察對告訴有受理義務(犯罪搜查規範63條)——被以「民事不介入」拒絕時:要求以書面受理・向檢察官提出(刑訴法241條)・向都道府縣警察本部的監察或公安委員會申訴。
遭竊・被騙・東西被故意弄壞——去警察署報案時,「被害屆」與「告訴」是兩個不同的東西。選錯的話,案件可能就此被擱置。
被害屆
- 向搜查機關申告「發生了這樣的被害」的文書——不包含要求處罰的意思表示。
- 警察以此作為搜查的端緒,但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必須搜查到底,也沒有結果通知義務。
- 優點:受理門檻低・手續簡單。保險理賠(竊盜等)通常需要受理番號。
告訴
- 向搜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+表明「請處罰犯人」的意思的訴訟行為(刑事訴訟法230條)。書面(告訴狀)・口頭都可以(241條)。
- 受理後,檢察官有義務將起訴・不起訴的處分結果通知告訴人(260條),不起訴時應告訴人請求說明理由(261條)——案件不會不明不白地消失。
- 親告罪(沒有告訴就不能起訴的罪):器物損壞罪(刑法261條・264條)・名譽毀損罪(230條・232條)等。告訴期間原則上是知悉犯人之日起6個月(刑訴法235條)——別拖。
警察不受理時
- 犯罪搜查規範63條:司法警察員對告訴・告發「不問管轄區域,均應受理」——「民事不介入」「證據不足」不是拒絕受理的理由。引用這條要求受理。
- 把告訴狀做成書面(記載犯罪事實・罰條・證據清單),以郵寄(配達證明)提出——留下提出的紀錄。
- 告訴的對象不限於警察:也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(刑訴法241條1項)。
- 仍被擱置時:向都道府縣警察本部的監察室・公安委員會申訴,或委託律師以代理人名義提出告訴狀——律師名義的告訴狀受理率明顯較高。
注意:虛偽申告是犯罪
明知沒有犯罪事實而使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申告,成立誣告罪(刑法172條・3月以上10年以下的拘禁刑)。事實要照實寫,評價交給搜查機關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9-0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