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明天開始不來了」拒絕交接的離職者——公司能請求賠償嗎
2025-10-14
5秒結論
退職自由是原則(民法627條1項:2週間前通知),但拒絕交接造成具體損害時,有損害賠償餘地——裁判例(ケイズ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事件・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4年9月30日判決・勞働判例616號10頁等)承認突然退職致損的賠償。但「不交接扣薪」「扣發最後工資」是違法。預防的設計:退職金規程・業務的屬人化防止。
核心員工說「今天是最後一天」就消失,客戶資料・進行中案件沒人知道——公司能怎麼辦?
原則:留不住人
無期雇用的勞動者有退職自由——申出後2週間經過契約終了(民法627條1項),公司不能拒絕。即日退職本身債務不履行的評價是可能的,但實際上強制勞動被禁止(勞基法5條),人是留不住的。
損害賠償:可能但門檻高
- 東京地方裁判所平成4年9月30日判決(勞働判例616號10頁〔ケイズインターナショナル事件〕):承認了突然退職導致業務停滯的損害賠償(約200萬日圓)——但這類勝訴例少,要件是①退職態樣顯著不誠實②具體損害③因果關係。
- 「請不到接替者的人事費」「客戶流失」的因果關係證明困難——實務上賠償請求多半是談判籌碼而非回收手段。
絕對不能做的事
- 扣發最後工資:全額払原則(勞基法24條)違反——「交接完才付」也不行。
- 「不交接就違約金50萬」的事前約定:賠償予定的禁止(勞基法16條)違反而無效。
- 拒絕發行離職票・源泉徵收票:各是雇用保險法・所得稅法上的義務。
- 以上每一項,都會讓公司從被害者變成加害者——員工到勞基署申告後攻守逆轉。
能做的預防設計
- 退職金規程:「未依規定交接者減額」條款——與扣工資不同,退職金的減額條款在合理範圍內有效(功勞報償性質)。
- 就業規則定「退職申出1個月前」:對勞動者無強制力(民法優先的解釋有力),但作為交涉・計畫的基準有意義。
- 平時的屬人化防止:客戶資訊入CRM・密碼管理・手冊化——法律手段其實都是事後藥,這才是本體。
- 引継書的樣式準備好,退職面談時交付——「拒絕交接」的事實化(將來請求的證據)也兼顧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