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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說「我明天不來了」——即日離職與退職代行的應對

2025-07-1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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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突然的即日離職、退職代行公司的通知。日本民法上辭職2週後生效,但實務上硬留人沒有意義。該確認的事、交接與損害賠償的現實、年休的處理。

員工傳來一句「我明天開始不來了」,或者突然收到「退職代行」業者的通知。公司該怎麼辦。

法律上:辭職的意思表示2週後生效

無固定期限的僱用契約,勞動者隨時可以申入解約,申入後經過2週契約終了(民法627條1項)。所以「即日離職」在法律上原則不成立——公司可以把退職日定在2週後。但有固定期限的契約,期中辭職需要「不得已的事由」(民法628條)。

但實務上:硬留沒有意義

已經決意離開的人,強留2週也不會好好工作。實務的通常做法是:①確認本人的辭職意思(退職代行時,要求提出本人署名的退職届)②把2週當作交接期來談,談不成就讓他用年休或缺勤處理 ③貸與品(電腦・鑰匙・證件)的返還和退職手續的案內。

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嗎

理論上,違反2週規則的突然離職造成具體損害時,可以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。但現實中:損害額的立證非常困難(「他不在所以損失○圓」的因果關係很難證明),而且事前約定「突然離職罰○萬圓」的條款違反勞動基準法16條(賠償預定的禁止)而無效。從最後的工資裡扣也違反全額支付原則(勞基法24條1項)。實務上,與其追錢,不如確保交接資料和帳號權限。

退職代行的注意點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14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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