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收到「解僱理由證明書」的請求——公司怎麼寫,決定之後的戰局

2026-10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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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被解僱的員工請求解僱理由證明書(勞基法22條1・2項)時,公司必須不得遲延地交付,違反有罰金。這張紙會固定公司的主張:訴訟中追加當初沒寫的理由,信用性會被嚴重質疑;「協調性欠如」等抽象記載則會暴露立證的薄弱。交付前該做的檢證(就業規則條文+具體事實・基發45號)與記載的實務。

解僱通知後,員工(或其律師)寄來「請依勞基法22條交付解僱理由證明書」的書面——這是對方要爭解僱的典型信號。公司怎麼寫這張紙,很大程度決定之後勞動審判・訴訟的戰局。

法律上的義務(勞基法22條)

為什麼這張紙決定戰局

  1. 理由被固定:解僱的有效性以「解僱時存在且公司依據的理由」為中心審查。證明書記載外的理由事後才追加,法院會嚴格看待其信用性(=有事後編造之疑)。寫漏的理由,之後幾乎用不上。
  2. 抽象記載暴露弱點:「協調性欠如」「能力不足」這種抽象文字,對方律師一看就知道公司立證困難——反而鼓勵對方開戰。
  3. 所以:交付前就是總檢證的時機。理由寫不具體=解僱本身可能站不住(勞動契約法16條:客觀合理理由+社會通念上相當性)。這個階段發現解僱勉強,趁早轉向合意退職解決,損害最小。

記載的實務

一併檢查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10-06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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