想把台灣的父母放進日本健保的扶養——2020年4月起原則不行(國內居住要件)
健康保險的被扶養者自2020年4月1日起原則需住在日本國內(健保法3條7項)。住在台灣的父母・配偶不能放進扶養,例外(海外特例)限留學生・海外赴任同行家族等。國民年金第3號被保險者同樣有國內居住要件。所得稅的扶養控除是另一套規則(國外居住親族用匯款證明,2023年起30〜69歲原則除外)。
在日本工作的台灣人常問:「我每個月匯錢回台灣養父母,可以把他們放進我的健保扶養嗎?這樣他們來日本看病就便宜了。」——2020年4月以後,答案原則上是不行。
1 國內居住要件(2020年4月1日施行)
健康保險的被扶養者,除了「主要靠被保險者維持生計」之外,原則上要求住所在日本國內(健保法3條7項)。改正前靠匯款證明可以把海外的父母放進扶養,改正後住在台灣的親族原則上不行。
2 例外(海外特例該當者)
- 留學中的子女等學生
- 被保險者海外赴任的同行家族
- 海外赴任中出生・結婚的家族
- 觀光・保養等暫時渡航(住所仍在日本)等
「住在台灣、偶爾來日本」的父母不屬於任何例外。相反地,父母以「特定活動(老親扶養)」等正式來日同住的場合,取得住所後可檢討放入扶養(收入要件:60歲以上年收180萬日圓未滿等,另須審查生計維持)。
3 國民年金第3號也一樣
厚生年金被保險者的配偶(第3號被保險者)也有同樣的國內居住要件。配偶留在台灣的「單身赴任」型駐在員,配偶不能當3號——台灣側的保障要另行安排。
4 稅金是另一套
所得稅的扶養控除沒有國內居住要件,國外居住親族靠「親族關係書類+送金關係書類」可以申報——但2023年起,30歲以上70歲未滿的國外居住親族原則除外(留學生・障害者・年38萬日圓以上送金者是例外)。「健保不行但稅可以(條件內)」,兩制度別混在一起。
5 給公司的人事
外國人員工入社時的扶養申告,先確認被扶養者的居住地。把台灣的親族誤放進健保扶養,之後被保險者資格調查時溯及取消・醫療費返還的麻煩不小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1-01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