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員工要回台灣了——最終給與・退職金的支付與送金,順序錯了很麻煩

2025-08-2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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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回國員工的最終處理清單:①最終給與的支付時期(本人請求時7日以內・勞基法23條)②日本帳戶解約前完成支付、回國後只能海外送金(手續費・匯率誰負擔先講好)③退職金:非居住者化後支付的源泉是20.42%,但「退職所得的選擇課稅」可以用居住者同樣的計算退稅④住民稅的一括徵收(1〜5月退職時為義務)⑤脫退一時金・年金・納稅管理人的案內。帳戶先解約就全部卡住——順序是生命。

外國員工回國的最終處理,順序錯了會變成跨國的麻煩:帳戶解約了薪水匯不進去、人不在了稅退不回來。用清單管理。

順序1:最終給與

順序2:退職金的稅

順序3:住民稅

1月1日〜5月31日退職:剩餘住民稅從最終給與・退職金一括徵收(義務)。6月1日〜12月31日退職:原則普通徵收切替,但回國者收不到納付書——本人申出的一括徵收或納稅管理人的選任擇一處理。放著不管=滯納,影響將來再入國・永住申請。

順序4:案內清單(公司給本人的最後服務)

  1. 脫退一時金:厚生年金6個月以上→出國後2年以內請求(源泉20.42%,退稅用納稅管理人)。
  2. 國民健康保險・住民登錄的轉出届、在留卡的返納(出國時機場)。
  3. 源泉徵收票的交付(回國後的台灣申報・將來手續用)。
  4. 公司側:雇用保險喪失届+外國人雇用狀況届出、社保資格喪失届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8-29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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