內定辭退與內定者フォロー——學生可以辭退,公司卻不能隨便取消的不對稱
2026-06-03
5秒結論
採用內定成立始期付解約權留保付勞動契約(大日本印刷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7月20日判決・民集33卷5號582頁),公司的內定取消受解僱權濫用法理類推的嚴格限制;內定者的辭退則依民法627條2週間預告即可,損害賠償原則上困難。內定者研修的參加強制不可、辭退防止的合法フォロー手段解說。
10月發了內定,3月被辭退——「培訓都做了,能不能請求賠償?」結論:幾乎不能。內定的法律關係對公司單方面嚴格。
內定的法律性質
採用內定通知+入社誓約書的提出,成立始期付・解約權留保付勞動契約(大日本印刷事件・最高裁判所昭和54年7月20日判決・民集33卷5號582頁)。也就是:契約已經成立,只是就勞開始日在將來。
不對稱的理由
- 公司側的取消=留保解約權的行使。限於「內定當時不知・也無法預期的事由,依社會通念相當」才有效(同判決)。成績不良以外的理由(業績惡化等)按整理解僱的要領審查,門檻很高。
- 內定者側的辭退=期間無定勞動契約的解約。民法627條1項:2週間前預告即可,理由不問。入社誓約書上寫「絕不辭退」也不能拘束(職業選擇自由・強制勞動禁止)。
辭退能請求賠償嗎
原則困難。極端惡質的場合(入社前日無理由取消、虛偽的入社意思表示讓公司投入巨額費用等)理論上有信義則上的賠償餘地,但認定例極少、金額也有限。以賠償威嚇辭退者本身可能構成違法(強要),絕對不要做。
合法的辭退防止(內定者フォロー)
- 定期的連絡・職場見學・座談會——自由參加為原則。
- 內定者研修:入社前無勞動義務,參加不能強制。要求參加的話屬於勞動,有賃金(最低賃金以上)支付義務。課題量也要節制(學業優先)。
- 「誓約書・保證人」手續過重反而促進辭退,適度即可。
- 辭退出現時:確認理由做紀錄(改善下次採用),不挽留糾纏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6-03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