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職中死亡——死亡退職金・未付薪資歸誰?不一定進遺產
2025-10-22
5秒結論
死亡退職金依就業規則的受取人指定(通常是勞基法施行規則42〜45條準用的遺族順位),有指定時是受取人的固有權利・不進遺產(最高裁判所昭和55年11月27日判決・民集34卷6號815頁)。未付賃金是相續財產。相續稅上的死亡退職金・弔慰金的非課稅額度也一併解說。
家人在職中過世。公司說「有死亡退職金和未付的薪水」——這些錢歸誰?要不要進遺產分割?放棄繼承了還能拿嗎?答案因錢的種類而不同。
死亡退職金:看就業規則的受取人規定
- 規程指定了受取人(多數公司準用勞基法施行規則42〜45條的遺族補償順位:配偶者〔含事實婚〕→生計同一子女…):判例認為是受取人的固有權利,不屬於相續財產(最高裁判所昭和55年11月27日判決・民集34卷6號815頁)。→ 不進遺產分割、放棄繼承也能領。
- 沒有規定:解釋問題。按相續財產處理的案例與按慣行認定受取人的案例並存,需要個別檢討。
- 事實婚配偶者:規程準用勞基法施行規則的順位時,事實婚優先於法律婚以外的親屬——這是死亡退職金的特徵(遺產的話事實婚配偶者無相續權)。
未付賃金(最後的薪資・殘業代):相續財產
已發生的賃金請求權是通常的金錢債權,進入相續財產。法定相續人按相續分承繼、遺產分割的對象。放棄繼承則不能領。注意:死亡後的賃金支払,公司實務上向「遺族代表」支付的場合,需要確認其他相續人的同意(公司側也要注意雙重支付的風險)。
相續稅的取扱(錢進來之後)
- 死亡退職金:即使民法上不是相續財產,相續稅法上也是視同相續財產(みなし相續財產)(相續稅法3條1項2號。死亡後3年以內支給確定分)。但有非課稅枠:500萬日圓×法定相續人數(12條1項6號)——與死亡保險金的非課稅額度是各自獨立的額度。
- 弔慰金:業務上死亡=賃金3年分、業務外死亡=賃金6個月分以內非課稅(超過部分作為退職金課稅)(相續稅法基本通達3-20)。
- 未付賃金:作為本來的相續財產課稅對象(所得稅上,死亡後支給分不做源泉徵收、由相續人按相續稅處理——國稅廳的取扱)。
公司人事的實務清單
- 先確認就業規則・退職金規程的死亡退職金條款(受取人規定)——支付對象錯了就是雙重支付風險,遺族請求影本時也應提供。
- 未付賃金・退職金・弔慰金・財形・持株會・企業年金(確定給付・確定拠出)・團體生命保險——每項的受取人規定不同,逐項確認後再支付。向「遺族代表」一括支付前,必須確認其他相續人的同意。
- 疑似業務起因的死亡(過勞・事故)時,遺族側會並行檢討勞災的遺族給付+安全配慮義務違反的賠償請求——弔慰金支付時的清算條項設計要慎重,倉促讓遺族簽名反而成為紛爭火種。
- 外國籍遺族:用本國的戶籍・親屬關係證明書+日文翻譯即可辦理。居住海外的相續人權利也相同——不能以「人在海外」為由拒付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10-22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