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字

取引先倒閉了——債權回收的最後機會與禁手

2026-03-25

この記事を日本語で読む →

5秒結論

取引先倒產時的對應:破產手續開始後個別回收禁止(催討・扣貨都不可)→債權届出是原則。倒產前夜的合法手段(相殺〔破產法67條・擔保的機能〕・所有權留保的取回・動產賣買先取特權)、危險手段(開始直前的代物弁済・擔保取得=否認對象〔破產法160條以下〕)、取込詐欺的刑事告訴、破產配當的現實(一般債權的回收率極低)、日常的債權管理(與信限度・擔保・保證)才是本體。

「客戶倒了」——這通電話之後的48小時,做對做錯差很大。但先記住大原則:破產手續開始後,個別回收全面禁止。衝去搬貨是犯罪側的行為。

手續開始後:能做的只有届出

還有牌的債權人

禁手:否認與刑事

取込詐欺的可能

本體是平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6-03-25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← 回到文章一覽

企業・經營者的諮詢

在日本僱用員工、經營公司、持有不動產的台灣・華語圈朋友,
有勞動法或其他法律上的疑問,歡迎用中文或日文聯繫。

bengoshun@gmail.com

也可以用 Threads(@bengoshun)的私訊(DM) 聯繫。

※ 本網站為山崎駿個人的資訊發信網站。來信內容會保密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