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職勸奨的面談可以用——「再就職手當」讓早期轉職不吃虧的機制
2025-06-08
5秒結論
再就職手當:基本手當的支給殘日數3分之1以上時再就職→殘日數×60%(3分之2以上殘→70%)×基本手當日額的一時金(僱用保險法56條之3)。「早點找到工作反而多拿錢」的制度設計,是退職勸奨・希望退職募集時公司能正確說明的材料——但只能正確說明,不能斷定・誤導。主要要件與陷阱(給付制限中最初1個月限ハローワーク等介紹)。
退職勸奨・希望退職募集的面談中,員工最大的不安是「辭了之後的生活」。這時正確說明雇用保險的制度,能實質降低對方的不安、幫助合意形成。其中最有說明價值的是「再就職手當」——越早再就職拿越多的制度。
機制
- 再就職手當(僱用保險法56條之3):基本手當的支給殘日數3分之1以上殘留的時點再就職→殘日數×60%×基本手當日額的一時金。殘3分之2以上的早期就職→70%。
- 例:所定給付日數90日・殘70日(3分之2以上)・日額6,000日圓→70日×70%×6,000=294,000日圓一次領。
- 「失業保險沒領完就找到工作=虧了」是誤解——制度設計本來就鼓勵早期再就職。
主要要件(說明時不能漏)
- ①待期7日經過後的就職②1年超僱用見込(短期契約不可)③離職前的公司・其關連公司以外④過去3年內未受給再就職手當・就業手當⑤原則加入僱用保險的就職。
- 有給付制限(自己都合等)的人:制限期間最初1個月內的就職限定於ハローワーク或職業紹介事業者的介紹——自己找的要在1個月經過後。最容易踩雷的點。
- 離職前就已內定的就職不該當——所以「先拿到下家內定再辭」的人沒有這個手當。
- 追加:再就職後6個月以上勤務且薪水比離職前低→就業促進定着手當(差額6個月分・上限殘日數×40%×日額〔70%受給者是30%〕)。
公司說明時的界線
- 可以做的:中立・正確地說明制度存在與機制(印發厚勞省・ハローワーク的說明資料最安全)、說明會社都合離職時給付制限なし・給付日數較多等一般資訊。
- 不能做的:「你一定能拿到○萬」的斷定(要件判定是ハローワーク的權限)、以不正確的說明誘導退職——事後被發現,退職合意本身可能因錯誤・詐欺被爭執(民法95條・96條),退職勸奨也會被評價為不當。
- 給付制限(2025年4月起自己都合原則1個月)・離職票的離職理由等,連動的制度一併正確說明,避免「聽說的跟實際不一樣」的事後糾紛。
流程(供說明用)
- 就職決定→ハローワーク報告→就職日翌日起1個月內提出「再就職手當支給申請書」(新公司的證明欄必要)→審查(在籍確認)→支給。
- 外國人員工也一樣適用——轉職時的所屬機關變更屆出(入管法19條之16)並行提醒,是親切也是防糾紛。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6-08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