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倒產手續中未払賃金的優先順位——哪些工資能優先拿回、立替払制度怎麼用

2025-07-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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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秒結論

破產手續中,破產手續開始前3個月間的給料與一定範圍的退職手當是財團債權(破產法149條)=隨時受償;其餘的賃金・退職金是優先的破產債權(民法306條2號的一般先取特權)=優先於一般債權。獨立行政法人勞動者健康安全機構的未払賃金立替払制度(賃確法7條)可代付8成(年齡別上限)。經營者側的注意(取締役個人責任・偏頗弁濟)也一併解說。

公司撐不住了——員工的工資怎麼辦?倒產法制對勞動債權有多層保護,經營者與勞工都該知道順位。

破產手續中的順位(破產法)

  1. 財團債權(149條):破產手續開始前3個月間的給料+退職前3個月間的給料總額相當額的退職手當——不等配當程序,隨時受償(排在最前面的一群)。
  2. 優先的破產債權:上記以外的賃金・退職金。雇用關係的債權有一般先取特權(民法306條2號・308條),優先於一般破產債權受配當。
  3. 一般破產債權:取引先的貨款等。勞動債權幾乎總是排在前面。

未払賃金立替払制度(賃確法7條)

經營者側的注意

  1. 偏頗弁済的禁止:倒產直前只付特定債權人(含親族員工的「工資」名目)可能被破產管財人否認(破產法162條)。賃金支付本身通常沒問題,但異常的增額・搶在倒產前的突擊支付會被審查。
  2. 取締役的個人責任:明知資金破綻仍讓員工繼續勞動而放置賃金未払,有依會社法429條(對第三者責任)被追究個人賠償的裁判例。停業・解僱的決斷不要拖。
  3. 源泉所得稅・社會保險料的滯納有第二次納稅義務等經營者個人波及的制度——別挪用代扣的款項。

※ 本文為一般性的法律資訊,而非針對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。實際案件請務必諮詢律師。本文內容以撰寫日(2025-07-07)時點的日本法令・判例為準,之後可能因修法等而有變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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